失信被执行人 |
艾云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3民初1547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艾云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帅借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2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艾云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帅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艾云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