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绍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5********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629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洞口县雪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蒋太友、唐小军、彭绍波支付原告长沙博鑫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货款593 674元,此款四被告自愿于2018年4月8日之前支付150 000元,2018年7月31日之前支付88 734元,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88 734元,2019年1月31日之前支付88 734元,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88 734元,余款88 738元及四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以及保全费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付清;二、如果被告洞口县雪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蒋太友、唐小军、彭绍波未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原告长沙博鑫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可自四被告逾期之日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由四被告支付原告长沙博鑫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违约金30 000元;三、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38元,由长沙博鑫出口烟花有限公司承担4319元,由被告洞口县雪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蒋太友、唐小军、彭绍波承担43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24执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92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