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2********4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12民初3419号 |
案号 |
(2017)鲁0812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兴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款3 081 420.7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若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兴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代偿款,被告山东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震、朱明克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兴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各自偿还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款3 081 420.70元及利息的五分之一;三、被告山东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震、朱明克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兴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时间 |
2017-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