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5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3573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志中、孙胜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借款本金323641.12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8月23日,利息计1.04元;自同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二、被告吴松康、刘三存对被告顾志中、孙胜亭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松康、刘三存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顾志中、孙胜亭追偿。7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4元,由被告顾志中、孙胜亭、吴松康、刘三存连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