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5民初882号 |
案号 |
(2018)闽0505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智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平琼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2211.45元;二、被告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智民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毛国民对被告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陈国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平琼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5964.95元;五、驳回原告潘平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9元,由原告潘平琼负担565元,被告陈国泉负担449元,被告吴智民、金溪县徐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国民负担2105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闽0505执24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817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仁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7680914999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疏山南路(交警大队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