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才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4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558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才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金银日用百货批发部货款341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3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