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舜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9********2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818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倪舜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6249.99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至20186年12月1日的利息为357元;自2018年12月2日起,以本金26249.99元为基数、年利率12.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