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4民初12982号 |
案号 |
(2018)京0114执恢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辽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 582 566.47元;二、被告张志刚、徐凤春、鞍山市众大商砼有限公司、沈阳富予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向被告通辽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京0114执恢56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4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613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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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塔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304公路471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