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涌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14民初13838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恢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训嘉借款本金2190万元及利息(1、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2、以本金21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予以计算);二、被告上海涌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玉珊、莽淑华、程芳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00元,由被告王晓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莽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595749076 |
登记机关 |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林路357号24层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