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G0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03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1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旭支付赔偿款9472元及利息(利息以947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旭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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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蒲治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7MA62L1G0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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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