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2828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杨舍镇徐丰股份合作社房屋占有使用费47315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杨舍镇徐丰股份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计取6963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2060元,合计14023元,由原告杨舍镇徐丰股份合作社负担748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543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季惠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559337245X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杨舍镇徐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