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584号 |
案号 |
(2018)豫0191执3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代江红59 014元;二、驳回原告代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发布时间 |
2018-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豫0191执397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31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67209195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