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19715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亿玺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6088.91元(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亿玺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律师费 18000元;三、被告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志华、田梦杰、路丽丽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57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 被告河南亿玺源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志华、 田梦杰、路丽丽负担236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91执8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5769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67209195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