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91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19)苏0391执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海安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最高不超过21000元);二、被告刘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青岛海安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