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东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081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东刚对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魏海军、徐东刚共同负担300元,剩余500元因原告选择另行起诉,退回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