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俊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205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雷、吕秀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贾俊伟欠款4736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俊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4元,由原告贾俊伟负担2700元,由被告王俊雷、吕秀利负担1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