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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春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6********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465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春喜、王利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艳军借款本金25万元。二、被告孙春喜、王利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艳军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孙春喜、王利敏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孙春喜、王利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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