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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玉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8********7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民初111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恢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锁、张大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春龙借款4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400元,由二被告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锁、张大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春龙借款4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400元,由二被告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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