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韩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3********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02民初27号 |
案号 |
(2018)晋0802执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8213.99元(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及罚息(罚息按11.0925%年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1日起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及委托诉讼代理费33000元;二、被告张韩勤、程晓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对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坐落于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村的晋垣国用(2013)第101-3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10元,减半收取21605元,由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韩勤、被告程晓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