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垣曲县众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3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27民初749号 |
案号 |
(2017)晋0827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垣曲县众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万元,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70441.36元,罚息70167.49元(2016年2月11日至为34946.81元;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为35220.68元),本息合计2040608.85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31‰计算;二、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5元,减半收取计11562.5元,由被告垣曲县众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28 |
发布时间 |
2017-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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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海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27087072372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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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