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2********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81民初414号 |
案号 |
(2019)晋0881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永济市艺元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罗安定500元,直至借款本金30000元还清为止。2、原告罗安定自愿放弃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及滞纳金。3、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永济市艺元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