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7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4521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刚欠付原告王保乐货款8万元,于2020年12月22日之前偿还3万元,2021年2月22日前偿还3万元,2021年4月22日前偿还2万元。如被告任一期不能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照总额87848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王保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王保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