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艳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1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586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1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洪武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万元;二、被告赵洪武于201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万元;三、被告赵洪武于2016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四、被告赵洪武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8万元;五、若被告赵洪武逾期履行本调解书的第一、二、三、四项任一项,原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被告所欠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已经实际支付的应予扣除);六、被告宋艳秋、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誉丰霏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调解书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责任;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6-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