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金商初字第00400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3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风丰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7128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上海风丰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上海风丰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2091518242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保税区国际汽车城101C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