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分宜绿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21民初969号  | 
    
案号  | 
      (2018)赣0521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分宜绿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借款本金1,75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7日的利息29,334元,并以1,7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伟东、彭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2元,减半收取10,601元,由被告分宜绿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伟东、彭群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赣0521执71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14  | 
    
执行法院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899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21550882853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分宜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