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84民初3405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连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原告李海霞欠款76560元,利息2067元(按月利1分计算自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被告陈连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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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连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09480372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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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五常市龙凤山镇石庙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