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燕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2********2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肥商初字第510号 |
案号 |
(2021)鲁0983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燕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尹燕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何树海、张华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燕利、何树海、张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