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8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8852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2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葛晓琳因2020年6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损失,由被告张卫忠赔偿原告葛晓琳合计114300元(已扣除被告张卫忠已支付原告葛晓琳的医药费75000元):其中第一笔赔偿款36300元于2020年9月12日前履行完毕,第二笔赔偿款13000元于2020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第三笔赔偿款13000元于2020年11月10前履行完毕,第四笔赔偿款13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前履行完毕,第五笔赔偿款130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第五笔赔偿款13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第六笔赔偿款13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葛晓琳2指定账户,户名:葛晓琳,账号:621558110200329678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大新支行)二、被告张卫忠如果未按照第一项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葛晓琳有权按照赔偿款114300元,扣除被告张卫忠已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及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葛晓琳负担。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葛晓琳与被告张卫忠之间就本案再无任何纠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对方可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