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民初103号 |
案号 |
(2021)冀10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0一、双方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的《第一城会员制个人会员协议书》已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退还会费人民币304505.8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0450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218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868元、保全费2043元、执行费4604.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4601348379T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