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荣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4民初3285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恢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2.3万元;二、被告邓荣光对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所确认的债务向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荣光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 962元,由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124执恢4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699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