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663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翔偿还原告刘治祥借款本金18000元,从2020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1500元,于每月21日前履行,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二、若被告李翔对上述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刘治祥可就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执行。三、原告刘治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李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