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5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1民初2351号 |
案号 |
(2019)湘0421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耀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偿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 000 000元;二、被告衡阳耀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8 998元(利息计算从2017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23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后段利息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合计12 098 998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完毕。三、被告逯耀宇、吕端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祁东县耀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祁东县永昌街道祁丰大道南侧101室,房产证号分别为祁房权证字第06000496号,祁房权证字第06000497号的两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被告衡阳耀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的部分归被告祁东县耀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衡阳耀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 678.04元,由被告衡阳耀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祁东县耀宇服饰有限公司、逯耀宇、吕端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421执27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098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