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2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5608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娟支付原告戴波货款275000元,该款由被告戴娟于2020年12月26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7.5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三、若被告戴娟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如期足额履行,应向原告戴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原告戴波有权就被告戴娟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845元,由被告戴娟负担,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