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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9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5863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2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编号为A101GK150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800万元、支付合同期内(截止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14333.33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A101GK150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时间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津0103执2770号
立案日期
2017-06-19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07527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冯海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4911400X3
登记机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
北辰区北仓道南(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内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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