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1838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000,000元,及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的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以不超过10.6875%为限,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津0116执3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3869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062116N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