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005********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109民初14006号 |
案号 |
(2021)浙0109执2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樊成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9563.06元、罚息1903.13元、复利20.80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算的利息;二、陶洁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黄建军、陈武、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