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武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4729号 |
案号 |
(2019)湘0102执3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谢武艺、朱伊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兰波偿还借款本金56474.75元;二、谢武艺、朱伊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兰波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6474.75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9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湖南湘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谢武艺、朱伊芸的上述第一、二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湘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武艺、朱伊芸追偿;四、驳回刘兰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谢武艺、朱伊芸、湖南湘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