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吉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0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4民初794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春杰、姜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州华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水泥款22400元;二、被告马春杰、姜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州华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保全保险费300元、申请费263元;三、驳回原告昌吉州华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383元,由被告马春杰、姜吉云共同负担362元,原告负担21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