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阚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4********1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002民初1485号 |
案号 |
(2021)鲁1002执1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阚玉红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金24295.34元,利息4029.1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3.54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标准计算);二、阚玉红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本案律师代理费4700元;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30元,由阚玉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