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704********5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1232号 |
案号 |
(2021)鄂0202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账号为6258898893972805)透支本金人民币7100元、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986.09元和滞纳金人民币1427.88元,以及以未偿还本金人民币71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