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7民初643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25473.98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32187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颢斌、王彦行、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季洪林对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颢斌、王彦行、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季洪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2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39元,由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颢斌、王彦行、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 张铁钢、季洪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颢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57520411Q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县广川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