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2********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4刑初31号 |
案号 |
(2021)皖0404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秦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已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秦宇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依法对扣押在案的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