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一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9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591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3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李新民、朱一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杨大雷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0.5元,由李新民、朱一唯负担。保全费1570元,由李新民、朱一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5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