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59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2308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恢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顾晓明、宣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尤震新本金32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12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90元,由被告顾晓明、宣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