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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宇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319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易怀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潘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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