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3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05民初2615号 |
案号 |
(2019)鲁0305执1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韶宸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3792683.21园。二、被告淄博韶宸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2016年6月16日利息及罚息197219.36元(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及计结息计算),与上述款项同时付清,以后利息另行计算。三、被告淄博和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华东玉华工贸有限公司、宋波、力志梅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韶宸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有淄博韶宸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和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华东玉华工贸有限公司、宋波、力志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鲁0305执13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89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