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6********3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民终5483号 |
案号 |
(2021)粤1303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60206604318】。二审: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深圳市奥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葛鑫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一审: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奥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鑫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葛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62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50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奥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深圳奥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葛鑫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