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饶阳县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256号 |
案号 |
(2019)冀1124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饶阳县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79400元。二、驳回原告衡水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被告饶阳县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广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4060466507K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饶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饶阳县饶阳镇邵家村六区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