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02民初3197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金甫、张亮与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付款约定终止履行;二、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张金甫、张亮退还购房款200000元;三、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可将公园壹号21栋2单元101号房屋对外出售,售房款优先返还原告张金甫、张亮购房款,无论是否能售出房屋,上述购房款200000元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张金甫、张亮付清;四、如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本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则应以所欠款项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张金甫、张亮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五、原告张金甫、张亮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3元,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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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安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578773616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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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