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31********3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431民初425号 |
案号 |
(2019)陕0431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陕西省武功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杨平、马晓润下欠原告马智明本金479341元、利息141563元,共计620904元,由被告陕西省武功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杨平、马晓润共同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19年5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9年7月30日前付120904元;二、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09元,减半收取计5004.5元,由被告陕西省武功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杨平、马晓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